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681民初978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被告:***,男,1978年8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被告:四川裕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16号2栋8楼6号。
原告***与被告***、四川裕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裕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裕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