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锦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锦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民终46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伟,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锦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济宁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石在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强,吉林策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媛,吉林策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锦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21)吉0122民初4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21)吉0122民初40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冯 曲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吉祥
书 记 员  尹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