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民终42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锦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第七工业园凯旋路8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策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兴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农安县农安镇东五里村五社005幢1-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锦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兴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人民法院(2021)吉0122民初4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人民法院(2021)吉0122民初46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436元,退回上诉人山东锦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黄 青
审 判 员 宫 平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