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6民初1907号
原告:**,男,196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告:山东锦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第七工业园凯旋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52678017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锦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亓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