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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邑县华翔建材租赁站、山西省隰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22民初1243号
申请人:武邑县华翔建材租赁站,住所地武邑县韩庄镇吴吕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1122MA0BCK891G。
经营者:赵继东,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凤,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省隰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隰县南大街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31741066533L。
法定代表人:康天煜。
原告武邑县华翔建材租赁站与被告山西省隰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邑县华翔建材租赁站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省隰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3万元。担保人衡水昊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2019)衡水昊达财保字第067301号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邑县华翔建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省隰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3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维宇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鲁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