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22民初1243号之二
原告:武邑县华翔建材租赁站,住所地武邑县韩庄镇吴吕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1122MA0BCK891G。
经营者:赵继东,男,1980年3月5日,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凤,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隰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隰县南大街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31741066533L。
法定代表人:康天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鹏飞,男,该公司经理。
原告武邑县华翔建材租赁站与被告山西省隰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2019)冀1122民初124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省隰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3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2019)冀1122民初1243号之一民事裁定,以本案涉嫌合同诈骗或伪造公司印章等犯罪为由,驳回原告武邑县华翔建材租赁站的起诉,将本案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故应解除对被告山西省隰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西省隰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本案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2170元,由原告武邑县华翔建材租赁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维宇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鲁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