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建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城市建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丹东市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381民初1227号之一 原告:海城市建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241652739F住址:海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二台子委芭东海城长江街40栋1**1层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1:丹东市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6000721687859住址:丹东市振安区五龙背和平村一组 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 被告2:海城市汇丰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MA0QCE2A9K住址:鞍山市海城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 原告海城市建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丹东市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城市汇丰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因疫情原因无法开庭审理,故应中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