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民终8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鑫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扬,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坤林、蔡佳,北京安理(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鑫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5民初10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2241元,减半收取31120.5元,由上诉人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超
审??判??员???徐国庆
审??判??员???鲁金焕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红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