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磊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鑫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民申12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电厂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民,男,汉族,1979年2月23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系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河南鑫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十王殿岗18号。
法定代表人:周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坤林,北京安理(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佳,北京安理(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鑫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5民初10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判决支持被申请人主张的按照涉案工程总造价的初审结果支付其工程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一审判决无视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判决申请人付款没有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根据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改扩建项目基建办向申请人出具的《关于催促新蒲集团尽快完成省检察院改扩建项目结算工作的函》以及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基建办公室向被申请人出具的说明等证据,能够证明河南省财政厅预算中心已就本案工程作出初审结果,且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已按照此初审结果向申请人支付了工程款6935.8万元。因此,一审法院依据河南省财政厅预算中心的初审结果认定申请人应当支付被申请人工程款5016739.29元,并无不当。综上,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审判长  刘向科
审判员  邢 军
审判员  范淑娟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千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