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磊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翟小勃、河南鑫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3民终32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7年9月9日出生,住新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宇,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鑫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十王殿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80539188A。
法定代表人:周扬,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军,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森彪,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汉画馆,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汉画街***号。
负责人:凌皆兵。
上诉人***、河南鑫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阳市汉画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卧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1303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宇和上诉人河南鑫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军、王森彪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南阳市汉画馆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1303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10元予以退回。
上诉人河南鑫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00元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龚   跃   伟
审 判 员 李   君   彦
审 判 员 王       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凤如书记员秦光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