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4民初3884号
原告:河南鑫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十三王殿岗18号。
法定代表人:周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世浩,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246号。
法定代表人:刘定国。
原告河南鑫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鑫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鑫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峥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宋一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