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民终106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鑫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十王殿岗18号。
法定代表人:周杨,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佳,北京安理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广,北京安理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伟宏铝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卫辉市后河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思静,系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电厂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河南鑫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伟宏铝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5民初9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鑫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鑫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传炜
审判员 黄智勇
审判员 曹逢春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志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