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02民初1239号
原告:河南鑫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杨。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十王殿岗18号。
委托代理人:董世浩,男,任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仓高健
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六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发源
住所地:南阳市建设东路陈棚村(村委斜对面)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鑫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六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南鑫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鑫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55.1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丁心然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俊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