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玉县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命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用)
(2020)晋0623执恢1号
保定市昊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于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立案执行胡淑强与保定市昊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向你/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你/你单位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此令
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院印)
联系人:联系电话:
本院地址:邮编:
附件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右玉县人民法院:
根据你院(2020)晋0623执恢1号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__________现向你院申报财产如下:
被执行人基本情况
证件号(身份证或统一信用代码证)
住址(或住所)
联系电话
当前财产情况
现金、银行存款、收入等
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房屋等)
财产性权益(债权、股权、股票、债券、投资权益、基金份额、知识产权等)
其他财产情况
一年内财产变动情 况
被执行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