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623执14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水县王村乡东赵各庄村永胜路1号。
被执行人:保定市昊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址:保定市朝阳北大街1358号风能大厦C-10-10。
法定代表人:刘文彬,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保定市昊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右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晋0623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网络执行查控中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债务、民政、工商登记、保险等查询,仅查询到被执行人保定市昊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已委托当地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海
审判员 刘平秀
审判员 张 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