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6民终5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市昊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1358号风能大厦C-10-10。
法定代表人:刘文彬,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淑强,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人,打工,现住保定市涞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猛,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人,个体户,现住保定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小龙,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人,个体户,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
上诉人保定市昊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淑强、***、胡小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右玉县人民法院(2019)晋0623民初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保定市昊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保定市昊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文德
审判员 郭洪福
审判员 李 春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邢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