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七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七建光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晋0623执17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刘祎,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人,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天威东路456号内47号,身份证号码1306041***********。 被执行人:河北七建光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1358号风能大厦C-10-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557663231H。 法定代表人:刘文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祎与被执行人河北七建光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晋0623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和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6民终1325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并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网络查控中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保险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仅查询到被执行人河北七建光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839元,已扣划并转付申请执行人。此外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关 兵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