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七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七建光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623民初442号 原告:河北七建光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保定市昊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1358号风能大厦C-10-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557663231H。 法定代表人:**1,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人,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阳光北大街285号1栋2**603室,身份证号码1306031***********。 被告:**,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人,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乡东***村红星胡同20号,身份证号码1324291***********。 被告:**2,女,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乡东***村红星胡同20号。 原告河北七建光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2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河北七建光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工程款3942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41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22日,原告河北七建光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协议,将山西JA-3-20140046、JA2-320140043、JA2-3-2015001三个项目和宁夏工程施工承包协议项目交给二人完成,原告聘请二人为协议所述项目的负责人。现两地四个项目工程已施工终结并交付使用,**和**在工程施工期间未对工程款专款专用,而是私自占有、挪用工程款394200元。**把工程款曾指定转入其妻子**2的银行账户,**2系保定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是三被告共同开设成立的。通过人民法院几次诉讼判决,原告怀疑三被告将本案协议所涉项目的工程款用于三被告成立公司所承包的工程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河北七建光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有当事人均系河北省保定市人,且原告提交的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约定如发生争议、纠纷,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即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便于案件办理,减轻当事人诉累,本案宜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故对原告河北七建光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七建光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61元(河北七建光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举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