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福龙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浈江***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山东福龙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204民初3450号 原告:浈江***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经营场所: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靖村豹岭18号。 经营者:***,男,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众同信(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福龙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回河镇南***首(回河镇人力资源培训中心办公楼101-1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浈江***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山东福龙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浈江***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浈江***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浈江***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08元,减半收取计7804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804元,由原告浈江***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钟 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