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福龙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福龙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82执1143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市辖区。 被执行人:山东福龙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回河镇南***首(回河镇人力资源培训中心办公楼10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664894676D。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082民初40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1353919.41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8493元。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规定,裁定如下: **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082民初40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