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82执1143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市辖区。
被执行人:山东福龙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回河镇南***首(回河镇人力资源培训中心办公楼10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664894676D。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082民初40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1353919.41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8493元。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规定,裁定如下:
**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082民初40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