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福龙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福龙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13民初3033号 原告:***,男,199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福龙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济南福龙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回河镇南***首(回河镇人力资源培训中心办公楼10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664894676D。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582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G0NT5Y。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航空大学青岛校区,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四流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福龙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龙达公司)、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广州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航空大学青岛校区(以下简称航空大学青岛校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航空大学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铁广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龙达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福龙达公司、中铁广州公司支付原告劳务费人民币4251728.66元;2.判令被告福龙达公司、中铁广州公司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25172.6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折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航空大学青岛校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被告福龙达公司、中铁广州公司上述劳务费及逾期付款利息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4.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8日,原告与被告福龙达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接海军航空大学青岛校区553一期工程中1#、24、3#楼游泳馆及车库的劳务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海军航空大学青岛校区553一期工程于2020年8月16日通过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后原告要求被告福龙达公司结算并支付劳务费,被告福龙达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付。被告中铁广州公司系涉案工程的总包施工单位,被告航空大学青岛校区系涉案工程的发包单位。被告福龙达公司未付劳务费,被告中铁广州公司、航空大学应如诉请支付劳务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福龙达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中铁广州公司辩称,一、案涉《劳务承包合同》无效。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福龙达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无任何资质的原告个人,属违法分包行为,故该分包合同无效。二、原告将中铁广州公司列为本案被告无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其对中铁广州公司的诉讼请求。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有两种途径主***,一种是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选择与其有直接合同关系的违法分包人即济南福龙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此种情况下,因中铁广州公司与其不存在合同关系,故不能成为被告;另一种途径是依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以转包和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此种情况下,为查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数额,法律明确规定答辩人应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可见,无论选择哪一种方式,答辩人均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故应依法驳回中铁广州公司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理解与适用中明确指出,发包人应特指建设单位(P446页),不能扩大发包人范围。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实际施工的人能否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工程款问题的电话答复》【(2021)最高法民他103号】中,最高法进一步明确了“基于多次分包或者转包而实际施工的人,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人主张因施工而产生折价补偿款没有法律依据。”的裁判观点。山东省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第8条,也明确了这一裁判观点。综上,中铁广州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依法予以驳回。三、中铁广州公司已经依约向其合同相对人福龙达公司支付了应当支付的全部工程款项。依据中铁广州公司与福龙达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第4.1条的约定,合同总价暂定价含税合计21791188.93元;5.2.5约定:“工程剩余20%工程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结算建设单位审定并支付后,予以支付至双方确定结算款的95%。”按照约定,至工程结算前,中铁广州公司应向福龙达公司支付工程款17432951.14元,而中铁广州公司已付工程款19126012元,已经超付1693060.86元。另外,由于福龙达公司至今未向中铁广州公司提交结算报告,致使涉案工程没法进行最终的结算,即无法确定工程总价款的具体数额。四、原告主张的4251728.66元劳务费无证据支持。从原告提交的诉状来看,其并没有与福龙达公司进行结算,故其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对中铁广州公司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应依法予以驳回。 航空大学辩称,被告将涉案工程承包给广州局公司,航空大学对其是否转包、分包并不知情,并且被告已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按时支付,并且已超付4660467.73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航空大学青岛校区与中铁广州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由中铁广州公司承包位于青岛市李沧区四流中路2号航空大学青岛××期工程,包括游泳馆新建项目、学员宿舍新建项目、教练勤务连宿舍新建项目、车库新建项目,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包含的全部内容。 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海军航空大学青岛校区工程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中铁广州青岛校区工程项目部)与济南福龙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由福龙达公司承包海军航空大学项目主体、钢结构、二次结构、装饰装修工程劳务分包工程。劳务分包内容为:土石方、基础、主体、钢结构、二次结构、装饰装修劳务工程。 2019年10月8日,(甲方)福龙达公司与(乙方)***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双方就航空大学青岛校区5253一期工程施工劳务承包事宜协商一致,约定由乙方承包位于青岛市李沧区太原路56号航空大学岛校1#、2#、3#楼游泳馆及车库图纸设计范围内的主体工程(包括钢筋工程,模板工程,混凝土工程,外架搭设,安全文明施工等),二次结构工程(室内砌砖,抹灰,外墙基层抹灰顶层屋面等)。开工日期为2019年10月1日,完工日期为2020年3月20日。工程量计价方式:1#2#3#,建筑面积600元/平方计算;车库按建筑面积500元/平方,游泳馆按照建筑面积840元/平方计算;上述劳务单价为包死价,包含各种人工费、辅材费等;零工单价:零工按照零160元计算,具体数量按照甲乙双方签证确认的零工量为准;建筑面积的计算:士0.000米以上1#、2#、3#游泳馆及车库按建筑图纸显示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士0.000米以下:1#、2#、3#建筑面积按一层建筑面积的60%计算。闷顶层按照5层面积30%计算。游泳馆:游泳馆A-D交1-10轴按照实际结构面积的百分80计算。D-J交1-10轴按照结构面积30%计算。车库不计量。工程款的支付进度:工程款支付申请报甲方审批后,拨付工程进度款的70%。当月形象进度末按计划完成,则不予拨付,待下月形象进度追赶完成后给与拨付。工程竣工通过验收后付至已完成工作量的85%,双方结算后,拨付至审定值得95%,预留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两年后无质量隐患问题一次性结清。发包方付款的延迟,则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相应延迟,不认定为甲方违约,但发包方支付甲方工程款后的30日支付给乙方,**支付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付款的责任。乙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报送工程结算报告:甲方接到乙方的工程结算报告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或提出修改意见,甲方在20个工作日未审核完毕或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认可乙方的报送的工程结算。甲方项目经理为***,代表甲方形式本合同权利义务;乙方项目负责人***,由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乙供机械、设备、工具、机具。双方还就双方权利义务工程量确认、劳务报酬支付方式等事项达成了一致。 2020年8月16日,涉案航空大学青岛校区5253一期工程1#、2#学员宿舍楼、3#教练勤务连宿舍项目通过竣工验收,车库及游泳馆工程也通过了主体验收。现案涉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 福龙达公司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221900元,中铁广州公司代付原告220万元农民工工资。 以上事实,由航空大学青岛校区与中铁广州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中铁广州青岛校区工程项目部与福龙达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福龙达公司与***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及双方均认可一致的事实予以证明,福龙达公司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主张被告福龙达公司应当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向原告承担支付劳务费的义务。被告中铁广州公司对被告福龙达公司非法向原告分包的事实知悉,应当与被告福龙达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被告航空大学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应当向实际施工人也就是本案原告承担付款责任。 原告陈述诉讼请求计算方式为: 原告提交1.1#、2#、3#楼结构图纸和建筑图纸6份151张;2.游泳馆结构和建筑图纸21张;3.车库结构图纸和设计图纸4份50张;4.工程结算单5张;5.原告与被告福龙达公司施工负责人***信聊天记录打印件2张;6.原告与被告福龙达公司项目负责人**短信聊天记录打印件7张。证明:涉案工程竣工后,原告根据涉案工程的结构、建筑图纸进行了单方结算,并将合同内结算单于2021年1月13日报送被告福龙达公司,原告多次督促被告结算、付款。中铁广州公司与航空大学称对上述证据不清楚。 原告主张合同内的金额为14082786.4元,计算方式为: 1号楼的建筑面积4081.04,正负零以下按一层的60%计算,建筑面积为490.24平方米,闷顶层按照5层的30%计算是243.84,上述总建筑面积*合同单价600元每平方,1号楼的总劳务费为2889072元。 2号楼计算方式及劳务费同1号楼。 3号楼4层的建筑面积为2561.36,正负零以下按照一层的60%计算,建筑面积为384.2,闷顶层按照4层的30%计算是190.97,上述总建筑面积*合同单价600元每平方,3号楼的总劳务费为1879650元。 车库的计算方式为:1号车库的建筑面积为2602.38*合同单价500元每平方,1号车库的劳务费为1301190元。 2号车库的建筑面积为1219.36*合同单价500元每平方,2号车库的劳务费为609680元。 3号车库的建筑面积为820*合同单价500元每平方,3号车库的劳务费为410000元。 车库总劳务费为2320870元。 游泳馆计算方式为,游泳馆正负零以下的建筑面积为1426.5,合同约定单价为840,劳务费为1198260元,正负零以上建筑面积为3459.36,合同约定单价为840,劳务费为4104122.4元,以上是合同内的工程款劳务费的计算方式。 原告提交签证单29张,主张签证单总金额为590842.26,其中470823.26有被告福龙达公司的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的签字确认。合同内及签证单总金额为14673628.66元,扣除被告福龙达公司已付劳务费8221900,及被告中铁广州公司代发的农民工工资220万元,剩余4251728.66元系本案原告在诉讼请求中主张的金额。 利息的计算方式为:自2020年8月16日涉案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50个工作日开始计算利息,即2020年10月31日,理由是根据原告与被告福龙达公司合同的约定,原告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30个工作日向被告福龙达公司提交结算报告,被告福龙达公司在20个工作日内未审核完毕或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认可原告的报送的工程结算。 对上述证据的认定: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产生于其与福龙达公司之间,福龙达公司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2021年1月13日,原告根据涉案工程的结构、建筑图纸进行了单方结算,并将合同内结算单报送被告福龙达公司。经与图纸进行核实,原告主张的1#车库面积2602.38,图纸显示为2601.4,单价为500元;原告所主张的其余计算方式的面积,经核实与图纸显示一致。 航空大学青岛校区与中铁广州公司均未对原告的施工面积提出异议,也未提供项目竣工图纸。 本院认为,航空大学青岛校区作为涉案航空大学青岛校区5253一期工程的发包人,将涉案工程发包给了中铁广州公司,中铁广州公司作为总承包人,将涉案工程分包给了福龙达公司,福龙达公司又将其中的青岛校区1#、2#、3#楼游泳馆及车库的主体工程及二次结构工程的劳务施工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原告个人施工,存在多层分包、转包行为,案涉合同无效。原告从福龙达公司处承接涉案工程的劳务施工,其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中铁广州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发包人航空大学青岛校区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作为发包人,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有欠付工程款的事实,作为多层分包、转包人,原告也无权向航空大学青岛校区主***。现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且已过质保期限,福龙达公司作为原告的合同相对方,应折价支付原告工程款。 因涉案项目已竣工验收,能够确定原告最后的施工面积,原告主张的合同内工程价款计算方式有相应的图纸及合同依据,三被告也均未对原告的施工面积提出异议。原告主张的1#车库面积图纸显示为2601.4,单价为500元,该车库价款应为1300700元,合同内其余工程量计算依据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所施工的合同内工程价款共计为14082296.4元。对于合同外的签证数额,被告福龙达公司的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签字确认金额仅为470823.26元,故合同外签证单金额应为470823.26元。涉案工程价款共计14553119.66元(14082296.4+470823.26)。扣除已经支付的款项(8221900+2200000),福龙达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4131219.66元。 关于利息。合同约定:预留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两年后无质量隐患问题一次性结清。2020年8月16日,涉案航空大学青岛校区5253一期工程1#、2#学员宿舍楼、3#教练勤务连宿舍项目通过竣工验收,车库及游泳馆工程通过主体验收。竣工验收后至今已达到支付剩余质保金条件,则剩余工程质量保证金为727655.98元(14553119.66×5%),本院确认该部分利息计算方式为:以727655.98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根据原告与被告福龙达公司《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原告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30个工作日向被告福龙达公司提交结算报告,被告福龙达公司在20个工作日内未审核完毕或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认可原告的报送的工程结算。原告于2021年1月13日向福龙达公司报送结算,根据合同约定,福龙达公司未于20个工作日后即2021年2月10日前向原告提出意见,应视为认可。对于95%工程款13825463.68元(14553119.66×95%),福龙达公司应于2021年2月11日向原告支付,该部分未支付的工程款为3403563.68元(4131219.66-727655.98),本院确认该部分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403563.68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福龙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131219.66元; 二、被告山东福龙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403563.68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以727655.98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航空大学青岛校区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814元,由原告***负担1224元,被告山东福龙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9590元。被告山东福龙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395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