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福龙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福龙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3执218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号。 被执行人:山东福龙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回河镇南***首(回河镇人力资源培训中心办公楼101-10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文安路5号乙2**302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福龙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2021)鲁0213民初43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执行立案前已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错误,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2021)鲁0213民初43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刘寅生 审 判 员 王 萌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 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