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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武陵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贵州金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怀化武陵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贵州金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黔27民终3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怀化武陵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沿河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328493688。
法定代表人:杨宏,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承善、杨国元,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贵州金桥置业有限公司,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三合街道办公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23563773436。
法定代表人:肖瑞辉,该公司负责人。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熠玫(曾用名李一梅),女,1974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上诉人怀化武陵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陵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金桥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置业公司)、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熠玫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都县人民法院(2017)黔2732民初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已审理终结。
武陵城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三都民族风情廊桥(以下简称廊桥)工程设计费39万元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7月19日起计算至被上诉人全部还清之日止);一、二审全部诉讼费及律师费由被诉人承担。主要事实与理由:1、合同有效。因一审法院选择性确认证据,对上诉人提供的多份单体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内的廊桥设计方案均不予认定,把设计图中停车场、配电房等附属设施的面积均放在单体建筑面积中。上诉人多稿设计方案单体面积是控制在2万以内,没有超过设计资质。2、上诉人没有过错。上诉人在合同中标明设计资质是乙级,设计中严格按照资质范围和三都县领导及规划局的要求,严守单体面积2万平方米;但被上诉人为追求商业利益,反复要求上诉人增加设计面积,如有过错,原因、责任在被上诉人。3、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认定双方均有过错,却在过错责任承担上,适用公平原则,而公平原则只有在不能适用其他归责原则会产生不公平后果的情况下才能适用。4、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反诉请求错误。廊桥工程已于2017年4月12日开业,已有几十家商铺入驻,即使合同无效,被上诉人已经使用了上诉人的设计成果,且此工程是合格的,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被上诉人应按约支付全部设计费。
被上诉人金桥置业公司二审辩称:1、一审认定合同无效正确。双方所签设计合同约定的廓桥项目,设计面积为23387.8平方米,而上诉人只能设计公共建筑面积为5000-20000平方米、立项投资为1000万至4000万的范围,而被上诉人的建筑面积为23387.8平方米,立项投资为3.2亿,故上诉人无能力完成此工作。这也导致被上诉人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审查意见书,2016年7月20日,贵阳市工程设计院质量监督站对被上诉人项目的设计图审图认为:廊桥有四处违反GB50016-2014(建筑设计消防防火规范,下同)的强制性标准,有两处违反GB50016-2014一般性标准,一处违反JGJ48-2014(商店建筑设计规范)标准,同时也认定项目面积为23387.8平方米,而非按各层面积各出审图意见,不是各层面积简单相加;廊桥项目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而不是四个各自独立的单体简单相加。上诉人认为设计项目因分四层而是四个单体,分开来每层近6000平方米,未超越资质的意见,此观点不能成立。2、合同无效,根据公平原则,上诉人应当退还最低34万设计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第八条为禁止性规定,在设计单位违反强制规定时,承包方有权不支付设计费,并有权要求返还之前的设计费。廊桥项目为三都县重点项目,而上诉人超越资质,导致被上诉人按其图纸施工后,此项目存在多处违反规定的严重情形;被上诉人对此与上诉人多次沟通无果后,不得不委托第三方怀化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重新设计;而上诉人还因此向第三方发函要求停止,故上诉人的过错远大于被上诉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上诉人应承担70%过错责任,被上诉人只应支付设计费的30%,即31万,故上诉人应退回34万设计费。一审判决被上诉人承担60%的设计费,有违公平,因一审法院没看到被上诉人另有20万廊桥设计费不在诉求内;因上诉人的严重过错,被上诉人另找设计单位重新设计,造成直接损失、工期延误;被上诉人只是部分使用上诉人的设计,且新公司的设计已完全涵盖了上诉人的全部设计内容。3、一审驳回上诉人的反诉请求正确。因合同无效,且设计不符合要求,导致被上诉人的损失,上诉人无权要求支付余的设计费。4、被上诉人因忙于项目招商,错过上诉期,如能允许上诉,愿交上诉费。请求驳回上诉,并退回被上诉人不低于34万的设计费;诉讼费由上诉人承担。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熠玫二审未作答辩。
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金桥置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二被告(反诉原告)连带退还原告(反诉被告)的工程设计款项65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反诉原告)承担。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武陵城公司、李熠玫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告(反诉被告)向被告(反诉原告)支付廊桥项目设计费39万元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并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违约金28.314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反诉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反诉原告)武陵城公司所持有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记载的资质等级为乙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规定,乙级资质可承担工程等级为二级以下民用建筑设计项目,即5000平方米以上至20000平方米单体建筑的设计。
原告(反诉被告)金桥置业公司在成立前,因欲建设原三都县老大桥廊桥工程,2015年8月经肖瑞辉与李熠玫口头协商,由武陵城公司承担该项目的设计。之后武陵城公司协助金桥置业公司完成了前期可行性研究和概念设计。2015年9月7日,金桥置业公司作为发包人,武陵城公司作为设计人,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发包人的法定代表人处签有肖瑞辉的名字,武陵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宏在合同的法定代表人处签字,被告(反诉原告)李熠玫在委托代理人处签名,合同的首页“设计证书等级”标明为乙级。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贵州三都柳江廊桥设计”,工程地点为三都县,设计服务内容包括建筑、结构、道路、给水排水、电气、暖通、消防、停车场、设备用房等全套设计,面积暂定为20800平方米,最终以审批的总平面图确定为准;费用按每平方米50元计算,廊桥部分的设计费暂定为104万元,第一次付费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20%即20.8万元,第二次付费在初步(扩初)方案设计评审通过七天后支付40%即41.6万元,第三次付费在施工图纸交付七天内支付35%即36.4万元,在竣工验收后七天内支付剩余的5%即5.2万元;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的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的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2015年9月28日,金桥置业公司成立,肖瑞辉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6年7月5日三都县发展和改革局对金桥置业公司作出《关于三都水族自治县民族风情廊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意金桥置业公司建设该项目,该项目建筑面积为20873.57平方米。
2016年6月21日金桥置业公司签收了武陵城公司提交的总平面图等8项工程的设计图。
2016年12月7日武陵城公司向金桥置业公司进行了技术交底。
2017年春节前因金桥置业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武陵城公司留置了根据审图中心进行修改的回复意见书,致使审图中心的审查工作暂停。
2017年2月20日,武陵城公司向怀化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发函,就怀化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与金桥置业公司重新签订设计合同一事,要求暂停设计事项。
2017年2月21日,金桥置业公司向武陵城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以武陵城公司未提供相关资质证件、超越设计资质、李熠玫不是被告公司负责人为由,要求在通知函送达之日起解除合同。于2017年2月23日邮寄到武陵城公司由前台签收。
金桥置业公司已向武陵城公司支付了设计费65万元。
该工程的主体工程于2017年1月左右完工。武陵城公司所提交的《修建性详细规范—总平面图》显示的总面积是23387.8平方米。
一审法院认为,武陵城公司具有的设计资质等级是乙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规定,乙级资质可承担工程等级为二级以下民用建筑设计项目,即5000平方米以上至20000平方米单体建筑的设计。而双方当事人就该项目所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的面积是暂定为20800平方米;武陵城公司提交的《修建性详细规范—总平面图》显示总面积是23387.8平方米,已超越了武陵城公司的设计资质。故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无效。
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一方面是武陵城公司明知其没有承接2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设计却超越资质承接该项目的设计业务,另一方面是因为金桥置业公司在委托设计时没有审查武陵城公司的设计资质,在明知武陵城公司是乙级资质的情况下与之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故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鉴于金桥置业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时该项目的主体工程已经完工,其已经使用了武陵城公司的设计成果,且由于设计成果的特殊性无法返还,从公平原则出发,酌定由金桥置业公司向武陵城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设计费的60%,即62.4万元。金桥置业公司已向武陵城公司支付了设计费65万元,故应由武陵城公司退还金桥置业公司2.6万元。
被告(反诉原告)李熠玫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委托代理人处签名,应认定其系代理武陵城公司履行委托事务,所产生的责任应由武陵城公司承担,李熠玫不承担本案的责任。
综上所述,武陵城公司应退还金桥置业公司设计费2.6万元,对金桥置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和武陵城公司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反诉原告)怀化武陵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反诉被告)贵州金桥置业有限公司设计费26000元;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贵州金桥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被告(反诉原告)李熠玫不承担本案的责任;四、驳回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怀化武陵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李熠玫的反诉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3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贵州金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被告(反诉原告)怀化武陵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300元;反诉费5265.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怀化武陵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与前述款项一并支付。
经本院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针对双方所签合同的效力问题,因双方当事人就廊桥项目所签《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面积是暂定为20800平方米;而上诉人武陵城公司提交的《修建性详细规范—总平面图》显示总面积是23387.8平方米,故此合同的签订、履行已超越了上诉人的设计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上诉人因超越资质等级与被上诉人金桥置业公司所签《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依法无效。上诉人认为其设计面积未超过2万平方米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为:双方当事人就该项目所签《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面积是暂定为20800平方米,在此过程中,上诉人明知其只能在2万平方米以下,但仍签订;而被上诉人明知上诉人为乙级,仍委托;同时,合同的履行结果为上诉人交付的设计图为总面积是23387.8平方米,故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的认定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根据合同签订、履行、设计成果的运用等全案案情,酌定上诉人承担40%、被上诉人承担60%的过错责任,适当;上诉人认为其对合同无效无过错的理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信。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对双方因合同取得的财产进行返还,但结合被上诉人已经使用了上诉人的设计成果,且由于设计成果的特殊性无法返还,从公平原则出发,按双方过错比例,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合同约定的设计费的60%,即62.4万元公平合理;同时对上诉人所主张的剩余设计费39万元损失等予以驳回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0元,由上诉人怀化武陵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李家荣
审判员 蔡云飞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