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04民初821号
原告:浙江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温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XX**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4日立案。被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浙江XX**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在本院作出管辖权异议裁定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故本院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XX**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XX**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代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