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421民初1055号
原告:***元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振兴路221号1号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MA29GLJ98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山前街47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3381890XY。
法定代表人:***。
原告***元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元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元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保全费820元,由原告***元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