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782民初3096号
原告:浦江县前线货运服务部,经营场所:浙江省浦江县郑家坞镇新城一品小区1**。
责任人:***。
被告: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山前街47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浦江县前线货运服务部诉被告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浦江县前线货运服务部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