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02民初2231号
原告:温州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营业场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245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温州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山前街47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温州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告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温州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于202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温州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州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31元,减半收取计6265.5元,由原告温州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