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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天津路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津0102民初4574号
原告:***,男,1960年3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天津路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江都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郑继纲,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寒松,天津度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天津度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路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安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路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寒松、马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2012年的《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培训考试合格证书》;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天津路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7月至2013年7月原告在被告原天津市路安电气化监理有限公司(2018年2月更名为天津路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安公司)技术咨询部工作,2012年10月被告路安公司委派原告参加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协会(以下简称监理协会)举办的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取证培训,被告路安公司为申请人办理培训报名手续,交纳培训和考试费用。2012年10月底原告参加为期三天的培训,同年11月中旬参加了取证考试。按照报名简章规定,凡是参加培训并经考试合格者取得培训考试合格证书,经注册由天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天津市地方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可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执业,按照被告路安公司对执业人员注册证书管理惯例,单位报销注册考试等费用,取得注册证后由单位统一管理,单位付费参加培训考试人员凡因考试不合格须赔偿培训考试费用。2013年5月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协会通过其网站向监理单位公示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原告并不知情。同年6月原告接到通知被调往天津南站配套交通工程项目监理部,7月到该项目监理部从事专业监理工程师执业,负责自动售检票系统和安全门系统监理工作。该工程属于法定监理工程,工程监理从业实行行政准入控制,当时在天津市域范围从事监理工作最基本条件是取得市建设协会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并经行政机关注册许可。证明被告监理协会已经颁发本案所诉证书,被告路安公司已将该证书取回并保管。2014年3月19日原告在该工作岗位中被无理停止工作至今,双方劳动争议诉讼至今未止。2016年8月原告向监理协会查询2012年培训考试及证书发放情况,被告知不接待个人查询,须由监理单位办理。本案诉请证书是原告在天津市范围从事监理工作的证明。原告参加上述培训考试手续完备,如果考试合格,监理协会理应办理该项培训考试合格证书,被告路安公司领取后应当归还原告。即使原告考试不合格,监理协会理应安排该项补考,被告路安公司应当通知原告参加补考。被告扣发原告本案诉请证书,加之路安公司拿其他注册执业资格的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事项作为要挟手续,致使原告无法恢复工作或再就业,失业至今,给原告本人和家庭生活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原告于2018年4月2日向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于4月12日收到该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天津市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书,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路安公司承担。
路安公司辩称,原告***于2012年10月份通过了天津市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取证培训。2013年的5月14日,天津市监理协会下发了本案诉争的培训合格证。2014年的2月21日,天津市建委下发了原告***的天津市专业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2014年的2月26日***与福音劳务中心劳动关系解除。与被告路安公司的用工关系亦当然解除。路安公司向天津市建委提出注销***执业证书的申请。建委于2014年4月24日同意注销申请。现在能够返还的是***参加培训证书的复印件,加盖天津市建设监理协会公章以及由天津市建设监理协会出具的证明。监理协会的证明中证明***通过了天津市专业技术工程师取证培训。但是因为证书不慎丢失,所有专业工程师培训的空白证书不能重新制作。因考试合格,所以出了这个证明。同意返还这个证明和加盖公章的培训证书的复印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1月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参加了天津市专业监理工程师取证培训的考试。
被告提交了天津市建设监理协会证明一份,内容为:“兹证明:***(身份证号:),于2012年11月份通过天津市专业监理工程师取证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天津市专业监理工程师培训证书》,证书编号:074-S1305-00978。其证书不慎丢失,由于协会已经销毁所有专业工程师培训空白证书,故不能重新制作。另附***《天津市专业监理工程师培训证书》复印件,内容真实。天津市建设监理协会2018年5月29日”。
庭审中,因原告的《天津市专业监理工程师培训证书》原件已灭失,被告表示只能将天津市监理协会的证明及《天津市专业监理工程师培训证书》复印件(加盖天津市建设监理协会印章)给付原告,原告对此未有异议。
原告立案时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颁发《天津市专业监理工程师培训证书》,庭审时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归还《天津市专业监理工程师培训证书》,故本院依照返还原物纠纷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归还2012年《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培训考试合格证书》,但因该证书原件已灭失不具有返还的条件,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无法支持。现被告自愿将天津市监理协会的证明及《天津市专业监理工程师培训证书》复印件(加盖天津市建设监理协会印章)给付原告,原告未有异议,本院予以照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路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将天津市监理协会的证明一份及《天津市专业监理工程师培训证书》复印件(加盖天津市建设监理协会印章)一份给付原告***。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天津路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辰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宋菁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