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鹏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农垦鹏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博汇信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黑01执1175号
哈尔滨博汇信通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与黑龙江农垦鹏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仲裁委员会[2020]哈仲裁字第051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农垦鹏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哈尔滨市仲裁委员会[2020]哈仲裁字第0514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
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承担本案执行费。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昆仑支行
账户名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账号:6228400176316589063
特此通知。(通知后附风险提示,请认真阅读)
(院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执行一庭谢宁联系电话:0451-82297238
本院执行局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闽江路228号邮编:15009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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