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黑0781执保68号
申请保全人:黑龙江省鹏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铁力镇丰润国际A2商服楼10号厅。
被保全人: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创业大道民营科技工业园。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鹏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依据铁力市人民法院(2023)黑0781民初648号民事裁定书,1.查封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账户存款90万元,查封期限一年;2.对铁力市国有资产投资工程代建服务中心待付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的项目工程款100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3.对申请人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提供担保的***位于铁力市××号楼××号楼之间的西厢房3号商服面积157.86平方米予以查封,期限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保全人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账户以900000.00元为限作冻结处理,实际冻结可用金额0.00元,超额冻结金额90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对铁力市国有资产投资工程代建服务中心待付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的项目剩余合同价100.8万元工程款,冻结完毕,冻结期限一年。
三、对申请人黑龙江省鹏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位于铁力市××号楼××号楼之间的西厢房3号商服面积157.86平方米,查封完毕,查封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