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祥恒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新祥恒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32民初730号
申请人**,男。
委托代理人郭勇,北京正盟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陕西新祥恒实业有限公司(原陕西祥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一路万科金域国际B座2102室。
法定代表人李国良,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陕西新祥恒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煤业集团黄陵建庄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作出(2021)陕0632财保9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新祥恒实业有限公司在西安银行二府庄支行账户内存款1571615元。申请人**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要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陕西新祥恒实业有限公司在西安银行二府庄支行账户内存款157161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方海燕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妍
书 记 员 常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