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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与被告陕西祥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632民初370号

原告:***,。

被告:陕西祥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

原告***与被告陕西祥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陕西祥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双方达成协议,被告陕西祥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恢复原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关保俊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成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