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632民初370号
原告:***,。
被告:陕西祥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
原告***与被告陕西祥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陕西祥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双方达成协议,被告陕西祥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恢复原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关保俊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成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