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祥恒实业有限公司

昆某某电缆有限公司与陕西新祥恒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1财保29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XXXX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县七甸乡大哨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67064202T。 法定代表人:翟X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XX,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XX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987537XXX。 法定代表人:李XX。 XXXX电缆有限公司与陕西XXX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作出(2023)陕0111财保17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XXX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23516.0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2023年3月8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XXXX电缆有限公司与陕西XXX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现已达成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XXX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23516.02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喻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