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祥恒实业有限公司

陕某某恒实业有限公司、领航控股(延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执5044号 申请执行人:陕***恒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领航控股(延安)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陕***恒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领航控股(延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2)陕0602民初58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10月27日本院予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领航控股(延安)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领航控股(延安)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偿还申请执行人陕***恒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1187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600元、执行费1427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总对总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领航控股(延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无存款,发现被执行人领航控股(延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三辆汽车,现车辆下落不明,且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本案已轮候查封车辆。经本院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领航控股(延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现被执行人领航控股(延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陕***恒实业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来被执行人领航控股(延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领航控股(延安)置业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该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2年12月16日,申请人陕***恒实业有限公司有借款1187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600元未得到清偿。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2)陕0602执50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再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淮** 审判员  演晴利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