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川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川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1971民初5471号
原告东莞市川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竂步镇石大路银基大厦五楼509号。
法定代表人万光华。
委托代理人吴育林、李倩雯,均系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水寨镇华侨直街174号。
法定代表人曾庆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川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川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川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川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2840.63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林永雄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敏玲
书 记 员 黄伟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