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川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川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某某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89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东莞市川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石大路银基大厦五楼509号。
法定代表人:万光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宦均,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惠州市**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白云六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中。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南太平洋海洋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二路二号富力丽港中心酒店25层10号。
法定代表人:黄子洋。
再审申请人东莞市川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航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惠州市**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广东南太平洋海洋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太平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3民终7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川航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陈小丽
审判员  郑丽容
审判员  晏 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黎晓燕
书记员谭敏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