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89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东莞市川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石大路银基大厦五楼509号。
法定代表人:万光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宦均,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惠州市**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白云六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中。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南太平洋海洋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二路二号富力丽港中心酒店25层10号。
法定代表人:黄子洋。
再审申请人东莞市川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航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惠州市**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广东南太平洋海洋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太平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3民终7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川航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陈小丽
审判员 郑丽容
审判员 晏 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黎晓燕
书记员谭敏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