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中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台州中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台州超级宝贝少儿文化策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1002执恢1227号
申请执行人台州中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组织机构代码:736851799。
法定代表人连文荣。
被执行人台州超级宝贝少儿文化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椒江区,组织机构代码:57654748-X。
法定代表人李仁义。
申请执行人台州中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台州超级宝贝少儿文化策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的(2013)台椒商初字第1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台州中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台州超级宝贝少儿文化策划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3000元、案件受理费1180元、执行费146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台州超级宝贝少儿文化策划有限公司自动履行31537元。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台州超级宝贝少儿文化策划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其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台州中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台州超级宝贝少儿文化策划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台州中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台州超级宝贝少儿文化策划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准许,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浙1002执恢122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余晓勇
审 判 员  蒋安杰
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郭健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