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中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台州中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台州中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1004民初5154号
原告:台州中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泰隆街1288号A1幢A1-015。
法定代表人:王彬晖,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戴福军,浙江宇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中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肖王村。
法定代表人:陈勇。
委托代理人:沈增辉、文环,浙江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中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中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中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80元,依法减半收取2040元,由原告台州中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金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胡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