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81民初10281号
原告:台州中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泰隆街1288号A1幢A10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736851799L。
法定代表人:王彬晖,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福军,浙江宇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日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东部新区二十四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9Y3WKXU。
法定代表人:赵加仁。
原告台州中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日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台州中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中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92元,减半收取2346元,由原告台州中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赵怡璐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金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