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4民初19264号
原告:之泽电气设备河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罗村经济开发区之路三十三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职员。
被告:北京菡萏智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政府大街13号西侧1号楼31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之泽电气设备河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菡萏智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之泽电气设备河北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之泽电气设备河北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