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盘法派民初字第1101号
原告:云南万得凯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国新。
住所:昆明市官渡区。
被告:**,男,1985年7月30日生,汉族,住昆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万得凯园林景观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万得凯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657元全额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 段 雯
审判员 彭 飞
审判员 李娅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白 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