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659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翔薇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6055号28幢1层。
法定代表人:杨贵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银松,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建工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5层1-504-4。
法定代表人:罗凤能。
原告上海翔薇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建工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作出(2022)京0108民初6590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北京建工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28850元的财产。现该案已审结,上海翔薇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翔薇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建工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2885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夏文慧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崔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