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6执71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建工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45号20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罗凤能,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高唐县紫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经济开发区超越路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桑志同,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建工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唐县紫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北京建工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高唐县紫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526执7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卞 莹
审判员 韩保仁
审判员 王良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