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6执保291号
申请执行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腾州市威尼斯商务大厦第一幢1-23-2301室。
法定代表人:龙敦恩。
被执行人:北京建工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5层1-504-4。
法定代表人:罗凤能,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高唐县紫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经济开发区超越路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桑志同,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济南星宇链条链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建工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唐县紫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做出(2022)鲁1526民初23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建工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唐县紫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40万元。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建工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唐县紫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4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莲青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焦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