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18072号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建工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能,经理兼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告北京建工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栩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闫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