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526执恢3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建工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45号20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高唐县紫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经济开发区超越路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建工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唐县紫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北京建工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1526执恢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