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04民初781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赤峰市。
被告:内蒙古润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黄河大街**时代广场**-B1010。
法定代表人:杜某,经理。
被告:**,男,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民族不详,现住赤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内蒙古润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月明
二0二0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付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