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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饶国明租赁站、东营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执保91号

申请人:广饶国明租赁站,住所地:广饶县广饶街道前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523MA3FKUC03M。

经营者:宋国明,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东营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商贸园金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NNJ705D。

法定代表人:赵兴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程兆春,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嘉祥县。

被申请人:任秀丽,女,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鄄城县。

被申请人:成树春,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饶国明租赁站与被申请人东营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程兆春、任秀丽、成树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相应的存款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区支行账户37×××53_1上的银行存款2000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任秀丽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东营分行账户16×××90上的银行存款200000元、在财付通支付账号为085e9858e3d96ca5b05a95e53@wx.tenpay.com上的存款200000元。

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3月3日起至2022年3月2日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曲英姿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武海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