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悦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饶国明租赁站与东营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民初895号

原告:广饶国明租赁站,住所地:广饶县广饶街道前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523MA3FKUC03M。

经营者:宋国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国,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国辉,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商贸园金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NNJ705D。

法定代表人:赵兴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嘉祥县。

被告:任秀丽,女,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鄄城县。

被告:成树春,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饶国明租赁站与被告东营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秀丽、成树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广饶国明租赁站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饶国明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1元,减半收取1130.5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广饶国明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曲英姿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赵文倩

书记员武海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