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执保91号之一
申请人:广饶国明租赁站,住所地:广饶县广饶街道前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523MA3FKUC03M。
经营者:宋国明,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东营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商贸园金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NNJ705D。
法定代表人:赵兴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程兆春,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嘉祥县。
被申请人:任秀丽,女,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鄄城县。
被申请人:***,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饶国明租赁站诉被申请人东营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程兆春、任秀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东营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秀丽的银行存款。现因案情需要,需解除对该帐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东营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区支行账户37×××53_1上的银行存款2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任秀丽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东营分行账户16×××90上的银行存款200000元、在财付通支付账号为085e9858e3d96ca5b05a95e53@wx.tenpay.com上的存款2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曲英姿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武海静